
关于做好全国、绍兴市和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申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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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机妇工委〔2020〕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妇工委(小组): 根据绍兴市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巾帼文明岗、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申报工作的通知》(绍市妇〔2020〕9号),请各妇工组织按照全国和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全国和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工作(全国和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全国、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申报材料于4月30日前报机关妇工委(电子邮箱:ssjfgw@126.com),由机关妇工委统一上报绍兴市妇联。 市直机关级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按照《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绍市机妇〔2009〕9号)(见绍兴机关党建网“工作宝典——实务指南——群团实务”专栏资料)进行,申报材料于5月12日前上报机关妇工委(电子邮箱:ssjfgw@126.com),机关妇工委将于11月份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联系电话:群团处 88025771。
附件:1.《2020年全国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2.《2020年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3.《2020年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4.《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5.《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绍兴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抄送:市妇联、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妇工委委员
附件1
2020年全国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附件2
2020年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附件3
2020度市直机关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注:一律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楚,并于5月12日前报机关妇工委(工委群团处)。 附件4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 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 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全国亿万妇女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 与创建和谐社区、 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包含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三个荣誉称号。 第四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表彰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 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 班;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 全国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 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 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表彰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 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 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表彰对象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发展产业、创业就业、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 (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5.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程序是: 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统一命名。 2.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创建工作情况确定。 3.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渠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各省(区、市)推荐对象, 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同级妇联按程序报省级妇联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推荐对象,需经民主推荐并报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推荐对象的初审,通过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进行表彰。鼓励省级妇联建立社会推荐机制。 4.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八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既要注重关注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又要突出基层导向和典型引领,确保推荐人选结构合理、事迹突出,社会认同度高。 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到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获得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全国妇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授予奖牌、奖章、证书。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获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及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全国妇联是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组织管理机构,妇女发展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岗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岗组、单位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一线窗口服务岗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挂牌公示。 第十三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妇联的检查,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暗查、抽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妇联每年对本省三年内新表彰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一次、或委托下级妇联、第三方单位等开展一次检查;对表彰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抽查。全国妇联对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相关省级妇联或部级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集体)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因岗组、单位撤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存在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级单位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因岗组、单位撤并,原岗组名称保留,但岗组成员、工作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变化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妇联逐级报请全国妇联重新核准后,予以保留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妇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所在单位发展进步、社会和谐文明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和“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 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绍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继续念好“两业经”、唱好“双城计”、打造“活力城”,高水平推动绍兴市域治理现代化和重返全国综合经济实力30强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及各类新兴领域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集体(岗位)要求 一、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特殊领域除外),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创建氛围浓厚。 1.精神状态好。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 2.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 3.创建措施扎实有效。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三、创建成效显著。 1.注重素质提升。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 2.服务中心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3.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五、创建集体(岗位)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得到群众广泛认可,且开展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岗位)成员要求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三、创建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 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县级、市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市直属相关系统(市直机关、卫生、教育)单位符合创岗条件的集体(岗位)可通过各系统妇委会申报创建市级“巾帼文明岗”,其他系统及单位均通过属地妇联申报。各区、县(市)已获得设区、县(市)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岗位)应向各区、县(市)妇联提出创建申请。提出创建申请时,填写《绍兴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十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妇联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推荐、申报、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绍兴市妇联认定,授予“绍兴市巾帼文明岗”奖牌。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妇联和市直机关妇工委、市教育系统妇委、市卫生系统妇委负责对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要认真全面,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特别要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要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和市级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建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 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五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负责管理,各区、县(市)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及市级单位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和市级单位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区、县(市)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和市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市)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和市级单位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市妇联将对市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级妇联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 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区、县(市)妇联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 55cm、宽 40 cm、凸型。区、县(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市级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绍兴市妇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4月下发的《关于印发绍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巾协〔2009〕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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