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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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机关纪检组织的作用,深入推进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绍兴机关实际,现就加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责任清单 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在市直机关纪工委和本单位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纪委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责任是: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6.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健全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机构 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由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委员名额可适当增加。其中设书记1人、党员较多的部门还可设副书记1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书记应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不设副书记的由相应职级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党员人数多、工作任务重的市直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机关纪检工作力量。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设立、换届或者书记、副书记的调整,应由同级机关党委提交市直机关纪工委研究,并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因岗位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设立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市直单位,一般由党组织副书记负责纪检工作,不设副书记的由纪检委员承担纪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配备机关纪检干部,把政治过硬、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能力较强、热爱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选拔到机关纪检工作岗位上来。机关纪检组织的设置和工作力量的配备,以及机关纪委书记(纪检工作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纳入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三、完善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工作机制 市直单位通过加强机关纪委力量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监督工作。机关纪委书记(纪检工作负责人)列席本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涉及机关纪委工作职责的会议。机关纪委应对拟提拔任用副科级干部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定期召开机关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邀请市纪委派驻机构派员指导,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征得同级机关党委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同意后执行。机关纪检组织定期向市直机关纪工委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述职述廉材料同时抄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 四、进一步理顺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关系 市直单位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机关纪检工作的原则,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工作。市直单位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党组织关系在本机关的科级以下(不包括科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市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兼任机关纪委相关职务。机关纪委与市纪委派驻机构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机关纪委案件查办、信访件的处理等事项在立案调查前应向市纪委派驻机构报告,并按相关权限和程序提交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核(备案)。 五、加强对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 市纪委和市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对市直机关纪工委的领导。市纪委派驻机构要对市直单位机关纪委的建设、履职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机关纪工委要加强对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上级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研究部署市直机关纪委工作,加强机关纪委干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作汇报、考核等制度,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市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对领导干部监督、重要信访举报、重要案件查办等方面的情况。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市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机关纪委的力量配备,为其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及时解决机关纪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直单位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机关纪委的领导,督促和保证机关纪委履行职责,在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实施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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